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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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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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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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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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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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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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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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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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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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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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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本案中扣押的银色钥匙,请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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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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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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