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村。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黑A****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房区**街,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4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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