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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罪起诉书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巷**号出租屋内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台Y5S (6+128)型号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0元)。2020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心里害怕,便将盗窃所得的手机放在上述出租屋门口后离开。破案后,起回赃物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成文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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