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0********,汉族,大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承德市双桥区**沟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胡同**门口,新华路派出所民警韩某某、贾某某在处置被告人黄某某、季某某等人与**结账发生纠纷一事时,黄某某将被害人贾某某推倒在地并将辅警被害人赵某某左上臂咬伤。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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