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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东梅,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A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石鼓路石鼓花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11分提取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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