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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8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以邀请李某某入股合伙经营饮水机项目为名骗取李某某信任,后高某某以用于经营、用其自有凯迪拉克车辆抵李某某入股款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余万元。高某某骗取李某某钱款后用于偿还以前所欠赌债以及继续投入赌博账户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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