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楼**门**层**号,住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9日由因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自己住所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每次均由冯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在房内共同分食。近两年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容留冯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8月3日12时许,冯某某携带毒品到高某某家中二人准备一起吸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高某某家中查获一小包彩色香烟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物体。2020年8月24日经法医司法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物体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20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毒品提取、称重笔录;4. 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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