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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携带菜刀,去到被害人黄某甲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独栋住宅,马某某按门铃,黄某甲家中小孩未查看来人就打开大门,马某某进入住宅并延楼梯上至二楼木门处,左手推开木门准备进入二楼客厅,黄某甲发现来人不认识,并且右手拿出菜刀,于是立即将木门关上,同时屋内的人报警呼救。马某某的左手被木门夹住,就用右手持刀砍了木门多下,后因左手被夹得很痛,马某某只能把菜刀丢掉,向黄某甲认错并请求放开。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起获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世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 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 现场勘验笔录;7. 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屋主同意,持刀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志宇

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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