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涡阳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害人刘某某妻子陆翠英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刘某某找到马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马马某某二人,马某某谎称其有能力托关系找办案人员将陆翠英释放,刘某某信以为真,交给其4万元现金用于送礼,并于次日应马某某要求,再次交给其2万元现金。后陆翠英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依法执行逮捕后移送起诉。刘某某在马某某并未实现其“将陆翠英释放”的许诺后,要求马某某退钱,马某某退还刘某某5000元钱,其余55000元没有退回。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报案后,马某某又退回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补充侦查报告书和讯问笔录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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