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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91********,回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9月25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3时35分,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思域牌小型轿车在积石山县大河家镇街道行驶时与正在巡逻执勤的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生争执并驾车离开,办案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马某某从其家中抓获,经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

    2020年9月24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2.68mg/100ml。

2020年9月24日,马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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