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4********,汉族,高中,群众,无业,现住荥阳市**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小型普通轿车,沿荥阳市老S314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荥阳市老S314与狮子街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抽血登记表及照片;
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马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前科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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