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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街道**楼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丰十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棣新四路与路口西100米处时,与刘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龙和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马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1月1日10时许其主动到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伤构成重伤二级。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无棣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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