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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麒、吴某有、许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有(曾用名“吴某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号,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麒,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张某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街**号,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松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有共计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18100元、参与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陈某麒共计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11250元,参与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许某某共计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7850元,参与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500元。

敲诈勒索罪

1、2019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受害人熊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吴某有,吴某有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熊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押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熊某某不成后以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被害人熊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李某甲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吴某有,吴某有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李某甲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不成后以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罗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吴某有,吴某有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罗某某取得联系,以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被害人罗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元。

4、2019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沈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沈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转账无法收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沈某某后又以恐吓、威胁等方式敲诈被害人沈某某共计人民币500元。

二、诈骗罪

1、2019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张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有利用陈某文(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从“上家”处获取被害人茅某某的住址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与被害人茅某某取得联系,以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茅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苏某某的住址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苏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转账无法收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苏某某共计人民币1050元。

4、2019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利用陈某文通过网络从“上家”处获取被害人梁某某的电话、酒店房间号等个人信息,与被害人梁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沈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沈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转账无法收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沈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元。

6、2019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有使用陈某文的手机和微信账号,利用杨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从“上家”处获取被害人岳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与被害人岳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岳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网络从“上家”处获取被害人余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与被害人余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转账无法收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元。

8、2019年4月26日至5月12日,被告人陈某麒在网络上收集被害人晏某某、詹某某入住的酒店位置、房间号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转发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利用该客户信息资料,与被害人晏某某、詹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晏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元,诈骗被害人詹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5月17日至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有使用陈某文的手机和微信账号,利用杨某网络从“上家”处获取“嫖客”的电话、酒店房间号等个人信息,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00元、郑某人民币1800元、袁某龙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5月17日至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有使用陈某文的手机和微信账号,利用潭某龙(另案处理)网络从“上家”处获取“嫖客”的电话、酒店房间号等个人信息,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00元、徐某人民币2000元、倪某喜人民币1600元、钟某胜人民币800元、郭某颖人民币100元、高某人民币2400元。

11、2019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被告人吴某有使用陈某文的手机和微信账号,从被告人陈某麒处获取“嫖客”的电话、酒店房间号等个人信息,虚构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服务需要预先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900元、刘永人民币1600元、潘某人民币400元、袁某龙人民币1000元、林某生人民币5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伊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茅某某等人的陈述,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麒、吴某有在实施诈骗未果后,采用暴力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麒分别与吴某有、许某某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有、陈某麒、许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八册,起诉书副本十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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