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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0日08时许,**派出所副所长马某某带领民警曾某某、辅警李某某等人身着警服配备执法记录仪,经出示《警察证》和《传唤证》表明身份后,在**镇**村一小卖部内将嫌疑人陈某丙抓获,但遭到陈某丙的反抗及拒捕。随后,民警马某某、曾某某、辅警李某某将陈某丙带上手铐并准备强制带离现场。此时,陈某丙的弟弟陈某丁到场进行阻拦并且起哄,引发多名**村村民的起哄围攻,并且现场有男子吹哨起哄聚集村民,**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曾某某、辅警李某某随即再次向现场村民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将陈某丙带离小卖部准备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走到小卖部附近的一条小巷时,陈某丙的父亲陈某戊上前阻拦不让民警将其儿子带离,随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和陈某己、林某某(上述两人另案移诉)、陈某丁、陈某庚(上述两人刑拘在逃)等**村村民上前对民警马某某、曾某某、辅警李某某进行围攻辱骂和威胁。随即民警使用警棍对围攻群众进行驱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等多名**村村民上前拉扯民警马某某、曾某某、辅警李某某的衣服,导致陈某丙在拉扯过程中反抗并挣脱民警控制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2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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