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刑不诉〔2023〕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90**********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5日14时50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42号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 害人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2210元。

2023年3月8日16时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