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小型普通客车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和岳西路交口的七十七号厨房酒店出发,沿岳西路由南往北行驶到岳西新村门口附近时撞到机非隔离护栏,导致车辆和护栏受损。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缴纳了机非隔离护栏损坏维修的赔偿款150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理赔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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