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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J*****的吉利帝豪牌轿车,行驶至清丰县**镇302省道于048乡道交叉路口时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取检验血样时的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志锋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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