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德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C号的观致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7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帅
检察官助理:王心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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