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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居住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街**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6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2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拟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两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10分许,两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在两当县公园路西口倒车时,将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ll9mg/lOOml,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1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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