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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黄某甲等5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巫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巫某某、陈某某、高某某从福建省龙岩市乘坐一辆白色本田商务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2020年03月05日又乘车一辆商务车前往云南省勐腊县**镇,于20时许到达**。2020年03月06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巫某某在一名当地男子的带领下,从**边境非法便道偷越出境到老挝国。同日上午10时许,在乘坐老挝面包车经过老挝国南塔省**国际检查站时,因无法出示护照等有效证件后被老挝警方查获后移交中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巫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莹

检察官助理:谭改映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室,联系方式:1509669****;被告人黄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15900****;被告人黄某乙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85068****;被告人高某某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55023****;被告人巫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39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3页,光盘24张;

3.本案被告人所持有的涉案手机被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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