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00*****,壮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行至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某大酒店前路段时,与陆某乙驾驶的桂L****0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甲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在百色市人民医院找到陆某甲并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从陆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2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62****;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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