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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无棣县**街**号**排**室。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88KM+4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街**号**排**室;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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