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2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4*******,汉族,大学本科,河南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河南省卫辉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豫G******黑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科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与新一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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