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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诈骗案、非法吸收功能公众存款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路**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金某某与刘某某投资注册成立大同市鑫光宝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其实际经营,向社会公众销售纪念币等收藏品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合同期限届满后将收藏品收回并返还本金及利润,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将所收客户购买收藏品的钱款用于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支付房租、进货等公司日常经营,截止案发被告人金某某共非法吸收现有报案四十九人本金共计人民币3555052元;

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又以投资禾中产业私募基金项目为由收取之前向公司购买收藏品的客户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投资款人民币总计人民币564000元后,分别付给之前购买收藏品客户作为价格补偿及归还其个人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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