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车沿含光门内盘道西侧道沿上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时,操作不当,所驾车右侧与前方头南尾北停放的陕**号车尾部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郭某某血醇浓度为202.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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