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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镇**路**号,现住滨洲市滨城区**小区。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无棣县油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小王镇钟金燕家纺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滨洲市滨城区**小区;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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