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醉后无证驾驶晋MDXXXX号小轿车在侯马市建工路与中央街交叉口被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纪亮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新绛县横桥乡郭家庄第X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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