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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5********,汉族,本科毕业,焦作市*****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将其母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看病,驾车返回取就诊所需物品,沿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水北调桥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0.60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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