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涉村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涉村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在巩义市涉村镇洪河村10组其自家责任田内,采取放置铁夹、钢丝套的方法狩猎野鸡4次,捕获野鸡6只,后将该6只野鸡宰杀并冷冻在自家冰柜准备食用,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6只野鸡均为雉鸡,雉鸡系“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系河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铁夹、钢丝套系禁用捕猎器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夹、钢丝套二套,野鸡尸体六具;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河南省林业局《通告》、照片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涉村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狩猎铁夹二套、野鸡尸体六具随案移交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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