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郇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8月2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郇某某驾驶鲁******牌照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罗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外环路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郇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10665****)。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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