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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7********20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因吸毒,于2013年4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3年6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抢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诈骗罪、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诈骗罪、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为获得资金购买毒品,通过行骗和抢夺的方式多次非法获取财物。其中,诈骗一次,诈骗金额7000元;抢夺四次,抢夺金额7700元。具体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8、9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路**小区被害人刘某甲的**批发部先通过购买零包香烟的方式取得刘某甲信任,后通过欠账赊账的方式多次找老板骗取多条和天下、大重九、贵烟香烟,共计价值7000余元。

二、抢夺罪

1、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邹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路被害人黄某某的****副食店以买烟酒为由,趁老板不注意,将一条和天下、一条和气生财、两瓶泸州御酒夺走。上述被夺的物品,总价值1700元。

2、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在雁峰区**以购买手机为名,趁店员刘某乙不备,将一部黑色VIVOX9手机夺走。该手机价值2100元。

3、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珠晖区**路**副食店以购买烟酒为由,趁老板不注意,将一条和天下香烟夺走,价值约900元。

4、2017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以请客需要烟酒为由,在珠晖区****酒店旁边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商行中购买烟酒等多种副食,让许某某送到胖胖胖酒店,后又称更换请客地点,转送货物途中将两条和天下和一条大重九香烟共三条香烟转移至自己摩托车上,故意称网上支付无法成功需要到店内扫码支付,在与许某某一同返回店门口时,趁许某某下车不备,突然带着三条香烟驾车逃离,香烟价值共计3000元。

2019年8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邹某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邹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抢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平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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