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60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都昌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45分,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石洋村路段时刮碰到吴某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V****2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8日1时50分,被告人邵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7mg/100ml。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邵某某与车主吴某生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粤V****2轿车损坏修理费用凭福特4S店定损价格由邵某某负责。2、其他损失双方各自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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