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邱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天虹**烧烤店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马山头长乐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川K7****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3时38分提取的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7mg/100ml。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