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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人辛某某求购200元毒品冰毒,并约定在罗定市莱茵酒店门口交易。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罗定市莱茵酒店门口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辛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23克)及手机一部。经鉴定,缴获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汝生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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