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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尹某某,性别:**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82********,**族,****,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村**组。2006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10月2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麻江县检察院决定,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贵J9****白色江淮牌越野车,从麻江县龙山镇蚂蚁坟白芨种植基地将活动板房内,将五卷塑料薄膜搬上车盗走。19时许,尹某某再次驾车来到白芨种植基地盗窃活动板房内剩余的四卷塑料薄膜,在搬运塑料薄膜上车的过程中被前来查看的,种植基地看守人员曹某某发现,曹某某用手机对车辆进行录像,被正在盗窃的被告人尹某某发现,尹某某向曹某某要手机删除录像,曹某某不愿意并离开,尹某某追赶曹某某在龙某某家种植太子参的田里将曹某某抓住,尹立昌为毁灭证据对曹某某进行语言威胁及殴打,抢走随身携带的包,包内装有手机、眼镜盒、现金等物品。随后尹某某回到活动板房盗窃四卷塑料薄膜后开车离开。离开作案现场后尹某某把手机毁坏并丢弃在麻江县宣威镇基东村牛场坡组西南端瓮城河中,拿走了包内现金12元后,在自家房屋边焚烧了包内的其它物品。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后提取了毁坏的手机和焚烧后的铁质眼镜盒。经鉴定被盗的塑料薄膜价值5796.00元,被抢的手机价值400.00元,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损坏的手机壹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杨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尹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20年3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损坏的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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