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庄** 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固镇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与沿**路西侧非机动车道桑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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