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维西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王某某,沿滨河路由维西县人民医院往***方向行驶,17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维西县**镇**路(*******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胡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49mg/100ml。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无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案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 建 清
代理检察员:李红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74****,保证人和某某。
2._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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