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积石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8日刑事拘留,经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8日03时30分许,马某某无证驾驶浙DCOLxx号小型轿车载张某某、杨某某、长某某、张某甲从永靖县出发沿国道310线由南向北往积石山县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国道310线1932公里加600米(积石山县中医院门口)路段时,将路上行人马某甲碰撞造成行人马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7月12日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次要责任。
2019年7月8日马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此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马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马某甲埋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共计550000元,2019年7月8日己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0元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证人马某乙、长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车辆鉴定委托书、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天辰司鉴字[2019]JSSCJ53司法鉴定意见:浙DC0L**号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灯光照明装置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介于71.8-77.6KM/h。
(2)2019年7月9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利安司【2019】毒鉴委字笫2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但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东
2019年10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