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村**街**号。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2020年9月30日、12月15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10月份,武穴市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饶某某找到武穴**公司原经理郭某某(已判刑)商量借公司资质围标该项目,商定由被告人饶某某出资8万元作为围标费用。郭某某吩咐由该公司原副经理董某某(已判刑)具体操作,董某某除用武穴**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外,借用、、湖北*甲有限公司、湖北*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参与围标该项目第一标段,后武穴**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饶某某成为实际中标人承建该项目一部分工程,武穴**公司从项目资金抽取11%管理费用,该项目中标金额661万元。
2、2018年1月,武穴市2017年重点贫困村扶贫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饶某某找到郭某某商量借公司资质围标该项目,郭某某吩咐董某某具体操作,董某某除用武穴**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外,借用湖北*丙有限公司、红安**公司、黄梅**有限公司、湖北*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后武穴**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饶某某向董某某支付9.4万元投标费用。工程开工后,武穴**公司从项目资金抽取10%管理费用,该项目中标金额3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 王志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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