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某某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4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西丰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得到有关部门许可下在其承包的位于芦源林场19林班12号地202. 5亩土地的西北方向46. 5亩,正南方向12 亩采伐迹地内雇佣工人将旧树根、杂草、枝条进行全面整理,做成人参地大垄,承包给他人种植人参。经迎春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陈某某在芦源林场19林班12号地202.5亩西北方向非法占用农用地46.5亩,正南方向非法占用农用地12亩,共计在芦源林场19林班非法占用农用地58.5亩。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 、芦源林场退耕还林证明及验收报告、2014年森林调查簿来源说明;3.证人李某甲、朱某甲、李某乙、朱某乙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迎春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报告、芦源森林调查簿;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恺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