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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高中肄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J7****号小客车自罗田县三里畈镇往三里畈牌石坳村方向行驶,行至松宜线1KM罗田县三里畈镇宜林村7组路段,与前方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汪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次日,陈某某到罗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系因头胸腹及四肢等全身多处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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