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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阮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卓某某家吃饭饮酒,后于当晚22时许驾驶号牌为闽******的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离开,途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泰路与崇文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阮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65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证人卓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小荣

检察官助理 谢馨仪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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