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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郭某甲,幼名郭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

被告人郭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东公司泰来煤矿在生产建设中,致黔西县太来乡新坝村赵家岩耕地受损。新坝村村民、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因不满泰来煤矿赔偿方案,自2018年2月以来,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堵矿、堵路、恐吓的方式,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在泰来煤矿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迫使煤矿答应其赔偿要求。形成以郭某甲为纠集者,郭某丙、郭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违法事实

1.200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威逼泰来煤矿**刘某某将欠其姐郭某戊的2000元必须加上900元的高额利息归还郭某戊,并将刘某某带到泰来煤矿**王某甲处解决此事未果。当日下午18时许,郭某甲因不满王某甲批评其放高利贷,遂邀约几十人持钢管、木棍等至煤矿办公楼,打砸王某甲及矿长单某某办公室及财务室。

2.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因支付就餐费一事与泰来煤矿食堂管理员杜某某发生争执。郭某甲遂用碗砸杜某某及食堂窗口玻璃,并将食堂当天供应的饭菜推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辨解;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王某甲陈述。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林东矿业集团泰来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导致黔西县太来乡新坝村双山组赵家岩耕地受损,泰来煤矿与部分村民达成补偿、赔偿协议。2018年2月26 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不满关于受灾土地的赔偿、补偿标准,要求泰来煤矿一次性对受灾土地进行赔偿。由于煤矿不能按照其要求赔偿,郭某甲、郭某丙便邀约郭某某及涉事村民十余人到泰来煤矿堵路阻止生产,其中郭某丙、郭某某及村民李某某、王某某开车堵在泰来煤矿主皮带下面、炸药库小路、煤矿主要进矿路口等地,其余人员全部站在主井轨道上,晚上就在车上睡觉值守,致使泰来煤矿无法进行生产建设。3月2日,泰来煤矿井下发生冒顶事故郭某甲等人才撤离主井口处,直到3月3日才全部撤离泰来煤矿。

2018年3月26日,郭某甲、郭某丙再次组织郭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等村民到泰来煤矿,将泰来煤矿的主井处、猴车(专门运送材料下井工作的运输工具)堵住阻止泰来煤矿生产,并安排老年人负责堵白天,年轻人负责堵晚上,致使泰来煤矿无法进行生产建设。直至4 月8日晚,郭某甲等人才全部撤离现场。

2018年9月21日,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与村民在太来街上李某某家馆子内商议。郭某甲提出为达到赔偿要求,将进入泰来煤矿的路堵断,迫使煤矿答应赔偿要求。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组织二十余名村民一起将泰来煤矿进矿道,用石头、建筑废料等一分为二堵断,导致泰来煤矿大型运输货车不能进出。直至2018年10月10日经太来乡政府等多方工作才撤离现场。

2019年2至5月,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仍以同样理由,共同商议阻止浙能公司工作人员对进矿路下沉路基修缮,迫使泰来煤矿答应赔偿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及黄某某、方某某等人,将施工人员已填补的砂石挖开,并在路边简易石棉瓦房内值守。只要施工人员进行道路修缮,便出面不准施工,郭某甲甚至提木棒威胁。导致煤矿大型运输车辆不能进出。

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堵矿堵路造成泰来煤矿工资、电费损失共计人民币391,76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坝村委会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补偿发放表、泰来煤矿关于赵家岩地质灾害等情况说明、泰来煤矿调度记录、赵家岩地灾处置会议记录、太来派出所出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中 所中联会鉴(2019)第06号会计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相关刑事照片、堵路视频光盘1张。

三、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被告人郭某甲栽种的竹子被雪压弯挡住泰来煤矿的进出路。浙能公司员工胡某某将竹子顶端砍断使道路得以通行。郭某甲得知其竹子被砍后,邀约郭某某、郭某丙、宋某某等人,至泰来煤矿办公室,要求煤矿赔偿20万元,如不答应就要堵矿。因郭某甲等人长期聚众堵矿堵路滋扰泰来煤矿,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胡某某等人迫于无奈,遂支付郭某甲等人人民币2000元的“补偿款”。之后,郭某甲等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坝村委会证明、竹子补偿要求及收款复印件、林东公司营业执照、托管合同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县价认定[2019]166号关于竹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相关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恶势力团伙,多次纠集村民堵矿堵路,扰乱泰来煤矿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人民币391,762.06元的严重损失;郭某甲为逞强耍横,邀约郭某丙、郭某某滋扰、纠缠他人,强拿硬要泰来煤矿现金人民币200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郭某丙、郭某某系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郭某甲、郭某丙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首要分子、郭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郭某某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丙、郭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昱

检察官助理:万开太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视听资料证据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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