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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义安区顺安镇顺牌路沈桥支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何建生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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