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陈老师”,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羁押前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村民组**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已判决),邹某某、徐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已判决诉)、周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以“**”等赌博网站为平台,雇佣贺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的租赁房屋内,通过微信宣传虚假中奖信息诱骗他人合买投注,并由网站工作人员利用改号软件确定投注是否中奖,骗取投注者投注款,诈骗数额1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彩印象”等赌博网站为平台,利用微信宣传虚假中奖信息诱骗他人合买投注,采取让投注者小额获利诱骗大额投注后,利用改号软件修改投注号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世信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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