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会010。2012年11月16日因诈骗罪被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邓某甲以邓某乙名义在零陵区福寿亭亭子处打牌认识了唐某戊、李某甲、唐某丁等人。被告人邓某甲自称是搞房地产的,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帮人拿到零陵区的安置房,自2018年11月开始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以帮唐某戊拿安置房的名义,以安置房需要装修购买材料、安置房吊顶、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安装门锁、煤气开户等名义,骗取唐某戊现金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甲以与唐某戊、唐某丁、李某甲等人购买挖机为名,于2019年4月17日,骗取唐某丁现金人民币11万元。
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甲以家中父亲病重,下午17时20分以其父亲过世名义骗取唐某丁17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邓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虚构的身份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汤某某、陆某某、何某某、李某丙、杨某某、罗某某、邓某乙、李某甲、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丁、唐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武清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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