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垫江县**街道**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携带62.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6.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乘坐由刘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从重庆市江北区首创鸿恩国际生活区出发到垫江县。同日12时许,蒋某某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田坝子转盘下车,后步行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垫江支行附近时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9] 1204号检验报告;
5.检查、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武
检察官助理:郭朝霞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活页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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