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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陈某某等五人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九高”,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壁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曾用名徐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曾用名胡元元,绰号“九饼”,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陈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罪,先后于2019年4月25日、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谈明明(另案处理)于2015年3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提供工作电话、客户资料、话术剧本等培训销售人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诈骗模式:第一组销售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按照剧本冒充产品售后人员了解客户产品使用情况,之后将资料交给第二组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教授、医生等身份与客户联系,夸大药效,骗取对方高价购买其推销产品。被告人胡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徐某甲等人先后招聘进入该公司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胡某甲自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21日参与共同诈骗财物140.629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22日参与共同诈骗财物99.829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22日参与共同诈骗财物111.7559万元;被告人徐某乙自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9日参与共同诈骗财物70.6042万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离开咏泰康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邀集被告人胡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在湖北洪湖、湖南临湘**,按照前述同样诈骗模式推销假冒产品或者以退款要求先交税金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客户财物。被告人胡某甲负责该团伙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管理资金等;陈某某、胡某乙根据胡某甲安排负责购买、提供客户资料,胡某乙还负责后勤保障;被告人徐某乙等人负责拨打第一通电话,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徐某甲负责拨打第二通电话。至2017年12月14日,该团伙部分成员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潜逃。经统计,该团伙共计骗得人民币15.6445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胡某乙、徐某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司资料、业绩表、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手机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通某某、酒店入住登记等书证;3.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徐某丙、李银瑶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胡某乙及同案人谈明明、胡学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辩认等笔录;8.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乙诈骗金额巨大。被告人胡某甲在第一阶段(谈明明公司)实施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第二阶段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胡某乙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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