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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J7****蓝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自罗田县骆驼坳镇赵家垸村10组往骆驼坳镇赵家垸村2组方向行驶,因家庭琐事向其岳父家寻衅被报警后,行至骆驼坳镇赵家垸村2组出口处时,被接警民警查获。经现场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驾驶资格查询说明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71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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