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0 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购买毒品与被害人宋某甲产生纠纷,同月19日,在何某某位于黄州区军民二路宝塔社区5组3楼的租赁房中,王某甲向宋某甲索要毒品未果,便持事先准备的西瓜刀阻止宋某甲、宋某乙离开,双方发生争执扭打,王某甲持刀砍伤二人,其中被害人宋某乙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犯罪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领条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童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4.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平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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